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中国叉车经销商联合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国从事叉车及工业车辆整机、零配件经销、租赁、维修服务,二手叉车销售企业及相关领域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非营利性的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社会道德规范;按照会员单位需求,为会员服务,反映会员呼声,依法维护会员利益,为全行业发展服务;以科学发展观为指针,坚持创新发展的思路,帮助企业提高综合实力,提高经济效益;为会员更好地适应国内和国际经济发展的需求搭建平台。
第二章 职 能
第四条 本会的职能任务:
1、搭建全国叉车经销商的行业活动平台,研究行业的改革与发展问题,组织开展本行业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组织专业技术培训、产品推荐与咨询服务;
2、做好制造厂、用户和经销商之间的沟通协调,起到纽带和桥梁作用;
3、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公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维护行业秩序;
4、反映和协调会员和行业企业的诉求,开展法律咨询服务,维护会员和行业企业的合法利益;
5、联合行业组织制定行业急需的各项标准;
6、进行行业相关的数据统计汇总,为行业的持续发展服务;
7、组织行业技术、业务培训工作,提高行业人才素质;
8、引进金融投资单位为企业发展做好服务工作;
9、根据会员的一致要求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一切其他活动;
10、遵循行业发展、企业增效,回报社会的原则,积极发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完成主管部门及其它团体委托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属单位会员制。凡在叉车行业从事以下工作的企事业单位都有资格申请加入本会:
1、叉车及工业车辆整机销售、售后服务及维修、保养业务;
2、叉车零配件销售供应业务;
3、叉车租赁业务;
4、二手叉车经营业务;
5、叉车后市场信息技术及技术支持;
6、叉车后市场技术培训业务;
7、有关从事叉车行业的媒体、展会。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2、拥护并遵守本会章程;
3、自愿加入本会并提出入会申请,关心支持本行业发展;
4、遵纪守法,诚信经营,支持行业自律;
5、按时缴纳会费。
第七条 入会程序
1、填写入会申请表;
2、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交本会秘书处;
3、经审核同意后即成为会员单位。
第八条 会员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会议或活动;
3、获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咨询服务;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和执行本会决议及行业公约;
2、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相关活动;
3、完成本会委托或交办的各项工作;
4、按时缴纳会费;
5、积极向本会提供本单位的统计信息及交流资料,提出与行业发展有关的建议。
第十条 会员有违法乱纪行为或违反本会章程,不履行会员义务,本会有权利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长期不缴纳会费或连续三次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会费使用情况报告;
4、决定理事会提交会员大会的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闭会期间由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会费使用情况;
5、审议决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6、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以上领导人选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良好,遵纪守法,有团队精神,敬业爱国;
2、在本团体同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在行业中有一定威望;关心行业发展,为行业整体利益有奉献精神;
3、有工作能力和工作热情、专业素质强,有创新意识,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会长:有权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2、副会长:协助会长落实具体工作;
3、秘书长: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组织并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会费、资助、捐赠,取之会员,用之会员。所有经费全部用于本会的宣传、办公经费和各种组织活动开支,并由专人负责,建立财务账册,专人管理,专款专用,随时接受理事会的审查监督。
第二十一条 定期进行财务审计,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告。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本会秘书处提出修改建议,经理事会审议同意后,由会员大会按照本章程第十四条的规定通过执行。
第二十三条 在会员大会任期内由于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对本章程部分条款作修改时,由本会秘书处在听取会员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建议,报会长办公会审查同意,提交理事会讨论后,由理事会按着本章程第十四条的规定通过。